提起新疆,大家可能首先會想到阿克蘇蘋果和庫爾勒香梨。但你知道嗎?水果店擺放的阿克蘇蘋果、庫爾勒香梨可能與阿克蘇、庫爾勒并沒有半點關系! 近日,海寧法院就審理了這樣兩起由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分別作為被告的損傷商標權糾葛案。 2020年年底,經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調查發現,海寧某水果店未經合法受權,在其銷售的蘋果和香梨包裝上分別運用了“阿克蘇蘋果”與“庫爾勒香梨”商標。 倆協會以為,該水果店擅自運用其商標標識誤導消費者,容易招致消費者的混雜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于是倆協會分別將該水果店告上法庭,請求該水果店立刻中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海寧法院經審理查明,兩被告持有的“阿克蘇蘋果”與“庫爾勒香梨”商標是原產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運用原產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不只需產自特定區域,還需求契合協會制定的質量規范,不契合上述請求的水果是無權運用“阿克蘇蘋果”與“庫爾勒香梨”商標。被告運營的水果店涉訴后,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運用商標取得被告的受權,也未證明其銷售產品契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運用的規范,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銷售上述水果并且分別對倆被告進行7000元的經濟賠償。 法官說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產品產地及質量規范的意味。我國是個地大物博的國家,有許多帶有地方特征的農產品和工業品。對此類商標進行維護,不只維護了權益人為推行原產地產品付出的聰慧與汗水,還有利于對外貿易,有利于將我國的特征產品推向世界。消費者在選購帶有明顯地理特性的商品時,也應當留意辨認商品能否帶有地理標志或證明商標,以免選購到仿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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