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索賠被治罪,呼喚司法解釋
■ 觀察家
全國各地有不少的類似有罪判決。這既與我國長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維有關,也與最高法、最高檢沒有以“指導案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有關。
日前,以發現今麥郎方便面含有“異物”且疑似汞含量超標為由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元的遼寧男子李某被河北警方刑拘帶走。據悉李某自費對“異物”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在網上公開,今麥郎隨后報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李某進行立案偵查,6月3日開始對其網上追逃。
僅僅因為提出450萬元的賠償主張就被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刑拘,無論從哪個角度都讓人頗為費解。從一般人的直覺和經驗出發,提出具體的索賠數額只是消費者的單方面主張,是啟動維權的一個必要步驟。至于最終怎么賠、賠多少還是要取決于雙方之間的談判博弈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不論索賠數額合理與否、高低與否,消費者都有提出主張的權利,商家都有拒絕賠償的自由。如果談不攏,雙方都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類似這種司空見慣的經濟談判,純粹屬于當事人自治的范疇,似乎與刑事犯罪完全沾不上邊。
具有社會危害性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之一,但“天價索賠”顯然不具備這種危害性。李某提出的450萬元賠償數額,并沒有給今麥郎造成任何的經濟損失。至于李某發微博、將相關信息公諸輿論,則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整個社會都是有利的。
至于敲詐勒索罪中的“不法侵害相威脅”在本案中則完全不存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這種監督當然包括借助輿論進行監督。李某將今麥郎方便面的有關情況發在微博上,只要內容屬實,便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問題。
其實,早在2006年就發生過一起關于天價賠償維權的法律屬性的全國性討論。當時正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讀書的黃靜以華碩筆記本電腦使用了測試版處理器為由,向華碩索賠500萬美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拘,檢方最后指出:“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后以通報批評的方式索賠,并不是一種侵權行為,反而是一種維權行為,所要500萬美元屬于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
然而黃靜案并未阻止其他地方的司法機關繼續以敲詐勒索的名義對索取天價賠償的維權者進行定罪處罰。近年來,全國各地有不少的類似有罪判決。這既與我國長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維有關,也與最高法、最高檢沒有以“指導案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有關。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中,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的處理結果對其他地方的司法機關僅具有參考作用,缺乏法定約束力。在“同案不同判”廣泛、合法存在的情況下,其他地方的司法機關仍然可以根據他們的理解或者他們的工作需要做出他們自己的處理決定。解決之道也很簡單,那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區分維權與敲詐的界限,將天價索賠維權排除在刑事犯罪的打擊范圍之外。
□鄧學平(律師)
(原標題:天價索賠被治罪,呼喚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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